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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移到星巴克 学员称学校管理混乱要赔偿
作者:祝茜   发布时间:2007-06-04 16:05:38


    原告苏某报名参加朗文英语的通用一级学习,却未想到学校总共安排自己上了两次课,第一次是在星巴克咖啡厅,第二次是学校称没有钥匙只能在楼道里上课,第三次去却被告知自己的班已经结课,自己连课都没有的上了。原告苏某觉得自己的求学之路实在“艰难”,最终起诉了这家培训学校。6月4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原告苏某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校园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教育服务合同(合同上被告负责同志将原告名字写错),合同约定从2005年5月7日开始,被告向原告提供英语教育课程,每个周末上课,完成通用一级英语课程的学习。原告于5月7日支付给被告4500元学习辅导费,因当时被告讲财务没在,因此未给开具收据。而后在上课过程中,被告内部人员管理混乱,根本无条件给原告提供课程。原告认为被告秩序混乱,员工流动性大,无法保证原告学习,故起诉要求被告解除教育合同;返还辅导费4500元;赔偿车旅费等经济损失87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自己开课是在教室上课,从没在星巴克上过。原告提供不出被告学校收费的单据,不能算是该校学员。原告提供的合同复印件也名字不一致。因此否认原告的学员身份,更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原告为证明自己确实缴费且上课,找来了原在被告处任教学总监的张女士出庭为其作证。张女士称,自己原曾在校园在线工作,2003年4月到2006年1月做教学总监,在原告报名时是由学习顾问杨某负责,自己在学员名册中见过原告的名字。当时学校管理秩序混乱,收费也没给原告收据。原告确是被告的学员,合同也已经签订,只是原告可能将合同正本丢失,起诉的合同是张女士从公司备案中复印出来的。

    被告对此证人证言并不认可,提出该证人已经离开公司,且与被告有纷争,因此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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