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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眼睛因工受伤 恢复良好赔偿酌减
作者:孔维寅 毛建新   发布时间:2007-06-12 16:45:37


    6月11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光明制笔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被告王友华4.6万余元的医药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法院查明,去年2月5日,常熟市光明制笔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王友华在工作时不慎被一支从磨光机上飞出来的铅笔击中左眼眼球,入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左眼外伤性青光眼,玻璃体积血”。出院后,王友华再未上班。9月,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左眼矫正视力0.3”的眼科检查结论,确认王友华的伤残等级为九级。12月,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光明公司按九级伤残的工伤标准支付王友华6.9万余元的医药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光明公司不服,以“伤情与鉴定结论不符”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王友华的左眼矫正视力在后续检查时已恢复到0.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友华的眼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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