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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打完官司拒给504万代理费被判支付
作者:富心振 发布时间:2007-06-22 14:09:40
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为上海某房产公司约定代理诉讼了8起案件,却没有收到一分律师费,遂将该房产公司告上法庭。6月22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房产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某律师事务律师代理费504万余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2006年3月至10月期间,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8份《聘请律师合同》,由被告委托原告为其代理8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合同均约定,律师代理费按诉请标的的3.5%计取,由被告于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代理诉讼义务,现8起案件均已审结。案件诉请标的总额为1.44亿余元,被告应支付律师代理费共计504万余元,但被告至今未付分文。今年5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4万余元。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应诉。法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查,确定其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并据此确认原告诉称的事实属实。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完成了委托事务,所代理的8起案件均已审结,被告理应按约支付律师代理费。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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