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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用房应由业委会管理
作者:华建文 建 平   发布时间:2007-06-25 11:47:11


    860平方米的小区配套用房到底属于谁?历经两次开庭审理,数次庭外调解,江苏省苏州市福星小区业主终于取得了该房屋的管理权。6月22日,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胜诉,双方争议的1号楼860平方米房屋依法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

   1999年2月,苏州市福星小区全面竣工并交付业主使用。当时由于是一期先建,开发商为了让二期施工人员居住,就建起了争议的860平方米管理中心1号楼,当时就是个临时建筑,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证,也没有拆除,但一直在使用。交付房屋后,开发商就委托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进行管理,而这860平方米的管理中心用房也全部交于物业公司使用。物业公司将房屋提供给福星社区居委会使用,用于社区党员活动室、阅览室等,剩余部分房屋由物业公司出租给他人使用,用于开办幼儿园、超市等,一年的租金也在5万元以上。

   由于物业公司和业主经常性发生矛盾,难以收到物业费。物业公司便将配套房的租金用做物业管理费用。2005年9月物业公司与福星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后,福星小区全体业主及业主大会未与物业公司续签物业管理合同。

   物业公司被炒后,继续收取管理中心房屋租金。业主们发现,业主委员会根本没有控制该套房屋的权利。原来在2004年12月,开发商就与街道办事处订立协议,无偿移交该房屋给街道办事处作为社区居民的活动空间。业主们认为,在小区范围内建造的房屋,福星小区1号楼为小区配套公建房屋,应当归全体业主管理和使用。而且该860平方米的房屋虽然没有产权证,但按照目前的价值计算已经不低了。业主的这一权益不应该由开发商随意赠送他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管理中心大楼从建立起至今,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因该建筑物在原告居住的小区内,是作为公建配套设施建造的。目前该房屋产权证办理前,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终止物业关系时,应将该房屋移交给业委会管理,同时应将终止物业关系后收取的租金等一并移交。社区居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其职能是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服务,具有公益性,原告福星业委会和福星小区全体业主应充分保障社区居委会的社区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使居委会能更好地为全体社区居民、业主管理服务。判决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将1号楼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已收取的租金5万元返还给小区业主委员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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