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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违规批发图书 索赔不成反被建议没收所得
作者:王磊 发布时间:2007-06-26 14:05:14
一书商经营范围仅为零售图书,却与出版社签订了批发图书的协议,不巧出版社又违约,违规书商起诉到法院后,不仅未获法院支持,今日还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建议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真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北京读书时间书城有限责任公司在2004年成立时,经营范围仅为零售国内出版图书,并不具备批发图书的资质。2005年5月,华夏出版社出版了一套百科全书,定价高达2800元,如果能拿到合适的批发价,那这套图书的丰厚利润几乎可以让任何零售书商为之疯狂,为此,读书时间公司的业务人员敲开了出版社的大门。经过双方协商,出版社最终同意以每套980元的价格让读书时间公司批销1500套书。考虑到图书市场的竞争残酷,读书时间公司为了不让这“天价图书”砸在手里,在协议中特别提出华夏出版社除了批销给自己的这1500套书以外,只能在新华书店范围内销售,如将套书批销给其它书商,读书时间公司有权向出版社索赔。 2005年9月,读书时间的销售人员竟然发现很多同行都在销售这套“天价图书”,经过细致调查,原来是出版社在将这套书批销给自己以后,又找到了三个合作伙伴。眼看着这套书的销售量在逐月下降,自己前期的营销方案和广告投入即将付之东流,读书时间公司将华夏出版社推上了东城法院的法庭,要求出版社赔偿80余万元。 而出版社方面却认为,读书时间并不具备批发图书的合法资质,同时也不具有图书批发商应具有的注册资金200万元,原告批发图书未经国家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更未领取批发图书的许可证,因此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读书时间的损失因其自身过错产生,理应自行承担。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图书批发业务,必须经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而读书时间拿出的营业执照却只能从事图书零售业务。对此,读书时间认为,在双方合同中规定的是“批销”图书,满纸也找不到“批发”两个字,“批销”的意思是批量销售。该公司虽然没有批发图书的资质,但可以批量销售图书。 原告的解释看似圆满,但法院没有支持读书时间的说法。东城法院认为,结合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批销的概念应理解为批发销售,是与零售相区别的销售方式,因原、被告签订的协议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双方要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在宣判后,东城法院于今日分别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中提到,鉴于北京读书时间书城有限责任公司在签订具有图书批发性质的合同时,并不具备批发图书资质,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扰乱了图书发行秩序,对该公司应予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主审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一些商家为了追求高利润,有时会不计后果的闯“禁区”、越“雷池”,违法经营的利润虽然丰厚,但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甚至受到有关部门的严厉处罚。在法治越来越健全的今天,违法成本高于违法利润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所以,依法经营应该是每一个商家经营发展的生命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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