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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辞退病休业务员被判恢复劳动关系
作者:王杨 张建丽 发布时间:2007-06-26 14:45:06
6月25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利欧饮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劳动争议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欧饮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胡某为原告公司的职工,负责销售工作。2005年被告代表原告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严重失职,造成合同后期无法执行,致使45%以外的货款无法追回,给原告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原告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辞退被告,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不服此决定,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不服顺义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现请求法院撤销顺义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胡某辩称,被告不存在原告所述的工作严重失职的情形,原告据此作出的将被告辞退的决定亦不成立,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同意劳动仲裁的裁决撤销原告辞退被告的通知、原告给付被告病假期间的工资以及此次业务的回款和经济补偿金共计7890元。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被告与原告劳动关系存续期内,原告于2006年4月1日以被告在执行销售合同业务中,严重失职,造成合同逾期,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而事实上,被告在2006年3月12日以后一直休病假,原告声称在被告休病假期间,因其手机关机,找不到被告,公司因此未能与第三方续约,致使公司信誉降低,但原告在本案审理中没有就被告手机关机,公司无法与之联系进行举证。且造成原告没有按时交货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没有将货物按时生产完毕,原告不能将此责任归于被告个人。企业间签订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要经过要约、承诺等过程,原告与第三方虽然没有签订后期的买卖合同,但原告不能直接以此而得出此责任是因被告工作严重失职造成的。综上,原告以被告工作严重失职为由,而将被告辞退的事实依据不足,应予撤销。双方对原告支付被告回款收入不存争议,法院准许。被告自2006年3月12日起一直休病假,原告对此事实予以认可,故原告应按照规定支付被告病假期间的工资,因原告于2006年9月1日作出的将被告辞退的决定不合法,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关系。2006年8月之后被告向原告提交病假条,原告没有收取,责任不在被告,故原告亦应支付被告病假工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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