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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丢失无法实现旅游目的 游客诉土耳其航空
作者:朝阳宣 发布时间:2007-06-27 10:28:35
在旅行途中由于航空公司将游客李先生的行李箱丢失,造成其旅游目的难以实现和药品丢失而出现生命危险,日前,李先生将土耳其航空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土耳其航空公司赔偿损失,包括在境外另行购买生活用品427.86欧元、境内医疗费和交通费等3133.45元、旅游费55098元、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37472元。
原告诉称,原告及其妻子、孩子于2007年2月报名参加了由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意大利、希腊十日游”,并于北京时间2007年2月15日23点55分搭乘被告航班(TK0021)前往目的地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后转乘被告航班(TK1861)前往意大利罗马。在罗马机场,原告发现托运的黑色行李箱丢失,内有随身物品若干。由于被告将原告托运的行李箱丢失,造成原告及家人的旅行受到严重影响,原告及其家人无法正常随团旅游。并由于一同丢失的还有降压药品,造成原告在回程途中身体不适,出现生命危险。后经多方抢救,方才脱离危险。2007年5月8日,原告才取回了丢失近三个月的行李箱。 原告认为,被告在承运行李的过程中,将原告物品丢失,并由此给原告造成了一系列的损失,致使原告及其家人未能实现此次旅游目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事后原告积极寻求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没有表现出应有的诚意遂诉至法院。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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