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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销货物太意疏忽 造成损失自己买单
发布时间:2013-01-17 10:27:56


     本网讯(汪萍)   做生意最要讲的是诚信,经常有生意来往的伙伴之间偶尔有赊欠货款的事,也是在所难免,可这样也被“有心之人”钻控制。2013年1月16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赊欠货款的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法院判令被告魏林支付给原告刘玉500元欠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魏林在当地开了一件南杂店,与原告刘玉的百货批发部有业务来往。2012年10月16日,被告魏林在原告刘玉处赊购800元的商品,并出具了本人签名的欠条一张。后来,另一人吴小风到刘玉处赊购1098元的商品,因魏林曾和吴小风一起去过原告刘玉的批发部,刘玉遂认为该人是魏林的妻子,就在记帐单上载明“魏林欠货款壹仟零玖拾捌元整”并由吴小风签名。后双方因对该笔货款存在争议,被告拒绝支付该笔货款。2012年12月18日,原告刘玉将吴小风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赊欠货款1898元。在庭审中,魏林否认吴小风是自己的妻子,并提交证据证明了自己的妻子名为赖英。对自己签名的欠条予以确认,对吴小风签名的欠条不予确认。

    法院认为原告刘玉在赊欠货物给他人时,对赊购人的身份负有识别义务。故原告刘玉以魏林、吴小风系夫妻关系,要求魏林、吴小风共同给付1898元,没有事实依据。但对俞小风的诉讼可另行提起。故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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