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街上开运动会撞残七旬老太 组织者赔偿5万余
作者:顾建国   发布时间:2007-07-26 11:06:25


    在南京东路步行街上开马路运动会难免有些混乱,年过七旬的周老太被就一名“羽毛球手”撞倒在地,构成九级伤残。7月26日,上海市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组织这场运动会的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周老太5.2万元。

    现年75岁周老太诉称,2005年12月2日上午8时许,南京东路步行街上海市第一医药商店门口正开展马路运动会。当她走到医药商店门口时,正在打羽毛球的医药商店员工孙某突然后退击球,自己冷不防就被撞倒在地。经诊断,造成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并住院手术,后经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周老太将孙某及医药商店、医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费用共计63225.55元。

    法院认为,孙某打羽毛球时撞倒周老太,具有一定的过错,但孙某是在参加医药公司工会组织的马路运动会上打羽毛球的,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应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马路运动会系医药公司工会组织,在组织马路运动会过程中,致周老太伤害,且在马路运动会现场周围,未设置提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故具有过错,应由医药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周老太应当知道南京东路步行街在举行马路运动会并看见孙某等人在打羽毛球,由于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故判决医药公司赔偿周老太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2万元,扣除医药公司工会已支付的3000元,实际应给付4.9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