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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拆业主热水器 物管无强制拆除权依法返原物
作者:辛成   发布时间:2007-08-14 13:48:38


    王女士在屋顶安装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但物管称其擅自安装热水器的行为违规,进行了强制拆除。为此,王女士将物管告上法庭,要求完好无损地返还热水器。但物管公司又提起反诉,要求王女士支付热水器的保管费及纠正违规行为的费用共计270元,并对因安装热水器致屋面损坏的部位进行修复。8月14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就该起特殊的侵权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据王女士所述,2006年10月,她在楼顶安装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但在今年1月7日上屋顶检查时,发现热水器失踪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民警调查,得知热水器在被告杭州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以下简称蓝天物管)。为此,她马上与蓝天物管进行交涉,要求其说明合法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并要求蓝天物管停止违法侵占,立即返还热水器,但均遭到拒绝。为此,王女士于今年5月将蓝天物管告上法庭,要求其完好无损地返还其太阳能热水器(价值6050元)。

    同月,蓝天物管提起反诉。蓝天物管称,2004年8月10日,其与业主王女士签订了《前期服务协议》、《蓝天城市花园业主公约》等一系列协议。其中《蓝天城市花园业主公约》第四条第一款第(4)项明确约定:不得在房屋屋顶加层建房或搭棚、搭衣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同时,第十五条还约定:对有碍市容观瞻未按规定安装的保笼、窗、雨篷、衣架、搁物架、广告牌、牛奶箱等一切物品,物业公司可随时拆除并予没收,对造成墙面破损的应恢复原状并予赔偿。同时,蓝天物管称,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屋顶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部位,任何业主不得擅自占用。为此,王女士擅自在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既违反了《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又违反了《业主公约》,属违规行为。

    此外,蓝天物管称,对王女士违规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一事,其已多次进行电话通知、上门沟通及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但王女士还是不拆除。为此,其只能按照双方约定,于2006年12月14日,委托一热水器商行将该热水器拆除,并支付了拆机费200元。但王女士始终不肯认领其热水器,为此,其只能将该热水器保管至今,为此,其要求王女士支付保管费70元。

    对此,王女士称,虽然《业主公约》约定,不能在屋面上安装热水器,但公约没有约定安装热水器以后的责任约定。蓝天物管的强制拆除行为完全违法。同时,王女士称,她从未收到过蓝天物管发出的拆除通知,同时,蓝天物管称其因拆除热水器花的费用也缺乏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与蓝天物管签订的《前期服务协议》、《蓝天城市花园业主公约》等一系列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中《蓝天城市花园业主公约》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而第十五条约定的物业公司具有强制拆除的权利,不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不能在合同中约定,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王女士虽违反约定,在房顶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但法律并未赋予蓝天物管有强制拆除权,因此,对王女士要求蓝天物管返还热水器之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王女士要求蓝天物管对热水器在拆除时造成的损伤进行恢复的请求,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蓝天物管要求王女士支付保管费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不符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而对王女士因安装热水器是否造成屋面损坏,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屋面并未受到实质性损坏,也未影响房屋整体美观,因此,对蓝天物管要求修复的反诉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据此,江干法院一审判决蓝天物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从杭州蓝天城市花园16幢4单元屋顶拆除的太阳能热水器一台返还给王女士;同时,驳回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和蓝天物管的反诉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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