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开发商不按设计建别墅 "百脑汇"老总发难"京德顺"
作者:李思 发布时间:2007-08-15 16:24:12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开发商北京京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别墅的楼层隔断设计,被身为“百脑汇”电脑公司总经理的购房业主诉至法院的纠纷。
原告杨某诉称,原告购买被告京德顺公司开发建设的京德顺生态嘉园的别墅一套。原告在验收该房屋时发现,被告未经书面通知并取得原告同意,擅自变更房屋二层设计(一、二层之间的S型隔层、二层储物间的开门位置),原告因此拒收,并要求其按原告合同约定设计交房,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8000元。 被告京德顺公司辩称,被告建筑诉争房屋时出于为业主使用方便考虑,将房屋一、二层之间的S型隔层(挑空楼板)的形状作了局部调整,但该设计上的变化并未违反合同中关于“设计变更影响到所购房屋质量或使用功能”的约定因而无必要书面通知原告,也未影响业主的实际使用,更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向原告交付房屋时,其以这种设计的局部调整为由拒绝收房,真正意图是刁难被告公司并索要违约金,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确对诉争房屋一、二层S型隔层(挑空楼板)及二层储物间的开门位置进行设计样式的局部性调整,但被告认为其变更前提是为便于房屋使用人物尽其用,原告则认为被告应该严格按照合同中所示的设计样式交付房屋;根据双方在合同中关于设计变更通知义务及交付条件等内容的约定,可以认定被告交付房屋时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且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诉争房屋之设计样式调整影响到其正常的使用功能,因而并不属于需约定通知义务所限定的范围,被告在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下向原告履行交房义务,而原告拒绝收房,故原告应对据此拒绝收房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同意依原告的要求按照合同中示明的设计样式对S型隔层及二层储物间开门位置进行改造后向原告交付诉争房屋,法院对其采取的补救措施不持异议。 最后,法院判决,按照双方所签购房合同中示意图标示的样式,由被告京德顺公司将原告杨某购买的京德顺生态嘉园别墅中第一、二层之间S型隔层板形状及二层储物间开门位置进行恢复性改造后交付原告,由此产生的施工改造费用由被告北京京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