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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迷质疑"音乐风云榜"评选结果状告传媒公司被驳
作者:祝茜    发布时间:2007-08-17 15:52:30


    歌迷因质疑“音乐风云榜”遂起诉被告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一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乔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乔某是一位歌迷,在参与“第七届蒙牛酸酸乳音乐风云榜”的投票过程中,对评选结果产生了质疑。乔某诉称,2007年2月,被告在其官方网站e视网上发布公告,宣布将于4月中旬在北京举行“第七届蒙牛酸酸乳音乐风云榜颁奖盛典”。根据被告公布的《颁奖盛典奖项评选规则》,其中“最受欢迎男女歌手(港台、内地)”奖项完全由歌迷投票方式产生,歌迷投票的方式为短信投票。2007年2月13日,被告公布了最受欢迎男女歌手票选的投票方式,“QQ用户加‘88177’为好友进行投票;移动用户编辑‘A歌手名’发送到‘223311’”。2007年4月1日,被告公布了最受欢迎男女候选歌手票选五强名单。同时,被告还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歌迷承诺,“最终票数揭晓敬请期待4月8日颁奖典礼,票数为QQ+短信投票汇总统计”,即被告承诺其在4月8日的颁奖典礼上公布候选歌手的最终得票数量。2007年4月8日,被告举行了“第七届蒙牛酸酸乳音乐风云榜颁奖盛典”并颁发了相关奖项。但是,被告并未按照其承诺,在上述颁奖典礼上公布候选歌手的最终得票数量。

    原告认为,被告就活动发布广告,应为要约邀请,原告按照被告宣传的方式进行投票,并支付相应费用的行为应为要约,而被告接受投票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应为承诺,要约承诺一致则合同成立,在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因被告曾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歌迷作出承诺,即被告应当在4月8日的颁奖典礼上公布侯选歌手的最终得票数量。但事实上,被告并未履行上述承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告知义务,即公布海鸣威等20位候选人的最终得票数量。

    作为“第七届蒙牛酸酸乳音乐风云榜”的主办方,被告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辩称,首先,原告只能证明号码为“158885496”的QQ用户曾于2007年4月4日参加过投票,但不能证明原告是该QQ号的合法所有者,原告不能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其次,不论是谁使用该QQ号码进行投票,其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最后,被告从未承诺过公布票数。原告提出的公布票数的承诺并不是刊登在被告公司的官方网站上,被告也从未授权其他公司公布相关信息。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曾通过QQ投票的方式与被告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提供的QQ号并不是使用原告的真实姓名进行注册,且相关注册信息与原告的个人信息也并不完全一致,而原告提出的使用密码实际控制原则来确定QQ权利人的主张无相关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原告的起诉不能成立。因此驳回了原告乔某的起诉。

    此案宣判后,被告表示同意法院的裁定。当问及被告方在评选活动中的具体程序,被告表示会继续坚持以往评选原则,不会有所改变。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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