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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变脸”显旧痕 车主动怒索赔偿
作者:王四营   发布时间:2007-08-20 11:35:18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其在2007年2月28日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双方约定所购车辆为新车,且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当日,原告在向被告支付车价款、购置税、服务费及保险共计人民币156 960元后,被告将所购车辆交付给原告。2007年5月,原告发现该车有维修过的痕迹。两天后,原告查询所购车辆维修记录时,发现该车确于2007年1月17日因事故致损报修。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方协商,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已交付的车价款、保险费及购置税等共计人民币156 960元,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6 9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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