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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被诉收取课程转让手续费案一审胜诉
作者:李园晴 发布时间:2007-08-21 08:54:56
近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徐先生起诉新东方要求其免费转让“开口英语”课程并赔偿误工费9468元一案。
2006年12月21日,徐先生与北京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签订《合同》,以三级连报的方式参加该校三个级别英语培训班的课程学习,其中“开口英语”培训班的课程可转让给他人。《合同》第“二—8”条约定:徐先生在转让课程时需交纳转让级别报名时学费与转让时学费的差价。庭审中,徐先生确认其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到此条款的内容。另,在合同乙方(注册学生)签字处的上方有这样一段文字“本人已向学习顾问进行了咨询,对新东方学校-ELITE精英英语课程有了全面的了解,并同意本表背面合同条款的内容,本人愿注册成为中心学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先生与新东方学校所签订的《新东方-ELITE精英英语学习中心课程注册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为有效协议。因合同第“二—8”条已对徐先生在转让课程时需交纳转让级别报名时的学费与转让时学费的差价做了明确约定,故徐先生以被告未尽提醒义务为由提起诉讼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按合同约定补交差价。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免费转让“开口英语”培训班课程并赔偿误工费人民币9468元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明确表示上诉,被告则表示同意法院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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