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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务员私挪款 "全日空"不报案高额索赔被判"吐出"
作者:胡海容   发布时间:2007-08-23 15:03:23


    乘客换个航班,就可能向航空公司支付一定的“差价”,面对航空公司的这份额外收入,从事全日空票务工作的林某起了贪心,三个多月共将4万多元“补差款”挪为己用。而全日空发现后,非但不向公安机关报案,反而是以不报案为条件,要求林某签下高额赔偿协议。在未取得约定款项后,又将林某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协议无效,不仅驳回了“全日空”近12万元的诉讼请求,还根据林某的反诉,判令“全日空”返还已多收的65629元。

    2005年10月11日,杨浦区法院收到一件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是知名的航空公司全日本空输株式会社,而被告则是该公司的前员工林某。“全日空”诉称,2002年8月至2005年2月,林某在“全日空”上海办事处从事飞机票开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116439元的营业款占为己有。为查明林某的行为,“全日空”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公司准备向公安机关报案前,林某及其父母主动提出私了,同时苦苦哀求不要向公安机关报案。考虑到林某尚年轻,“全日空”上海办事处与林某于2005年3月21日签署了《协议书》,约定:林某退还营业款116439元,并以同等金额赔偿公司损失,公司不向公安机关报案;林某的父母还将房屋作为担保。立约当日,林某退还了营业款。可之后,林某并未按约支付赔偿款,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支付赔偿金116439元及违约利息2328.78元。

    而在法庭上,身为被告的林某却大呼冤枉,称由于在公司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和歧视,才被迫离开公司,之后,“全日空”又以她侵占公司财产为由进行纠缠,上门损害名誉,并以交公安机关处理为由进行敲诈,胁迫她签下了《协议书》。2005年12月15日,林某向杨浦区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撤销《协议书》,并要求全日空返还已收取的116439元。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全日空”虽然提供了协议书,却未向法庭陈述数据构成或提供帐册凭证;而林某口称冤枉,却也拿不出有力的证据。似乎,双方都在隐瞒着什么。

    如果林某真的侵吞了公司的营业款,则可能涉嫌犯罪。为慎重起见,2006年3月30日,杨浦区法院将此案移送犯罪行为地浦东国际机场所在的浦东新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2007年3月26日,林某被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林某利用其在“全日空”上海办事处担任商务员从事开票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收款后不开具发票、收款金额不输入电脑,只开具收据给乘客的方式,将乘客因改签航班而追加支付的费用41110元挪用于日常开销。法庭上,对于上述指控,林某均予认可。2007年4月16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为林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至此,案情已水落石出。杨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林某在“全日空”上海办事处担任商务员期间,利用从事开票工作的职务便利,挪用营业款项,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林某和“全日空”均知晓该节事实,仍以林某给付退还款、赔偿款,“全日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为对等条件,订立《协议书》。该协议内容危害国家公序,有悖社会道德观念,相背公序良俗,显属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公安机关于侦查中查明,被告林某实际挪用资金为50810元,该款应退还“全日空”,林某亦实际交付。“全日空”收取林某116439元,超出林某实际挪用资金的部分,无事实法律依据,应予返还。“全日空”依据《协议书》要求林某给付赔偿金并支付违约利息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杨浦区对民事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全日空与林某于2005年3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全日空”要求林某支付赔偿金116439元及违约利息2328.78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全日空”返还林某65629元。

    上诉期内,杨浦区法院未收到当事人的上诉状。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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