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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主张煤炭质量不合格单方送检结论难采信
作者:尤文军 发布时间:2007-08-23 16:15:41
近日,北京市延庆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某酒店公司虽持有单方取样送检结论,但因不能举证证明送检的煤炭系原告某经贸公司提供,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煤款56万余元。
法院查明,2006年6月,原被告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煤,被告收煤后付款,并约定供煤的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北京市环保指标并接受被告主管监督检查。2006年6月至12月,原告共向被告供煤2198吨,合款76.1万元,被告如约支付原告煤款20万元,余款56.1万元未按约定时间给付,2007年1月被告已将原告供煤使用完毕。 原告于2007年1月29日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余款。2007年2月,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单方向延庆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送抵硫酸散煤样品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告以此为由拒付煤款。原告对检验结论不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以煤炭存在质量问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因原告对被告的提供的检验结论予以否认,且被告系单方送检,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送检的煤炭样品系原告所供,故法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依法不予采信。纵上,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煤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煤款的违约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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