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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投保一年半"自杀"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作者:王磊   发布时间:2007-08-27 13:55:45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投保人投保一年半后“自杀”,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的案件。

    郭某为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2005年7月她在公司工作期间,投保了三份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终身寿险合同。合同约定,如果郭某在保险期限内意外身故,郭某的受益人,也就是郭某的父母将得到总额达66万元的保险金。但是,保险合同同时规定,在投保两年内,郭某如果自杀,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12月20日,也就是郭某投保后一年半,郭某的男友高某到家后发现郭某已经横死家中。据公安部门的调查,郭某的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通过尸体检验,公安部门确定郭某是因服用了含“苯巴比妥”的药物中毒而死。但是,当郭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培时,保险公司却认为郭某是自杀身亡,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付保险金。

    在法院安排的庭前质证中,保险公司提供了红十字会999急救中心的急救医疗记录,在医疗记录中,抢救医生认为郭某病发原因系自杀,而郭某父母则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书,认为郭某只是中毒死亡,并未认定自杀事实,双方对认定死因的机关产生争议。保险公司认为医务人员具有认定死因的资格,而原告则认为自杀只能由公安部门来认定。

    法庭在质证中出示了公安机关对郭某非正常死亡的案卷。根据郭某男友对公安机关的陈述,郭某死亡当晚食用的药物是为治疗他癫痫的剩药,郭某在2003年时曾因和别人生气,乱吃药企图自杀而入院治疗。此外,郭某的妹妹称,郭某的男友是有妇之夫,因为他们之间一直有矛盾,从2002年开始,郭某就开始用割腕、服药等自杀的方式威胁她的男友,到现在有七八次了。

    保险公司还提出了自己的依据,郭某死亡后尸体内含有的毒素剂量明显超过正常人为治病而服用的药物剂量,而且根据免责条款,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情况下自杀或者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药物,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的诉辩,郭某是否因自杀死亡即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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