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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迪阳公寓业主委员会被诉拖欠工程款
作者:李思 发布时间:2007-08-27 15:35:21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以北京市朝阳区迪阳公寓业主委员会为被告的一般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原告北京市清合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被告拖欠其工程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13049元及相应的利息和诉讼的其他费用3500元。
原告诉称,2006年7月初,北京清合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经人介绍与北京市朝阳区迪阳公寓业主委员会副主任段先生洽谈迪阳公寓商务中心洗手间部分外墙渗漏及渗漏到地下室的拆除与装修事宜。经过双发商谈后,因段先生公出特发短信让北京市朝阳区迪阳公寓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刘女士与原告联系,并于2006年7月20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成立后,原告成立了项目部,并派公司项目经理负责全部管理工作,工程全部完工实地测量后,朝阳区迪阳公寓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在工程量上签字确认。后被告一直相互推委拒付尾款,因此诉至法院。 目前,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尤其是其能否作为被告参与诉讼以及其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直是争议较大的法律难点。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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