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上课环境差管理混乱 "校园在线"被判退学费
作者:祝茜 发布时间:2007-08-28 08:50:33
苏某报名参加朗文英语的通用一级学习,却未想到学校总共只安排自己上了两次课,而且第一次是在星巴克咖啡厅,第二次是学校称没有钥匙只能在楼道里上课,第三次到校却被告知自己的班已经结课,自己连课都不能上了。苏某觉得自己的求学之路实在“艰难”,最终起诉了这家培训学校。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合同,被告北京校园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苏某4500元学费。
原告苏某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校园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教育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从2005年5月7日开始,被告向原告提供英语教育课程,每个周末上课,完成通用一级英语课程的学习。原告于5月7日支付给被告4500元学习辅导费,因当时被告讲财务没在,因此未给开具收据,而后上课过程中,被告内部人员管理混乱,根本无条件给原告提供课程。原告认为被告秩序混乱,员工流动性大,无法保证原告学习,故起诉要求被告解除教育合同;返还辅导费4500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被告开课是在教室上课,从没在星巴克上过。原告提供不出被告学校收费的单据,不能算是被告的学员。原告提供的合同复印件也名字不一致。因此被告否认原告的学员身份,更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原告为证明自己确实缴费且上课,找来了原在被告处任教学总监的张女士出庭为其作证。张女士称:自己原曾在校园在线工作,2003年4月到2006年1月做教学总监,在原告报名时是由学习顾问杨某负责,自己在学员名册中见过原告的名字,当时学校管理秩序混乱,收费也没给原告收据。原告确是被告的学员,合同也已经签订,只是原告可能将合同正本丢失,起诉的合同是张女士从公司备案中复印出来的。 被告对此证人证言并不认可,提出该证人已经离开公司,且与被告有纷争,因此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东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在本案中,根据原在被告单位任职的证人张女士的证言,可以认定原告所述其与被告签订教育服务合同并向被告交费4500元,以及被告未能依约提供教育服务的违约事实。被告虽辩称该证人与被告曾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但此事实不足以证明该证人所述不实。因此,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教育服务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其已付学费45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被告北京校园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了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