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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安居状告雅迪尔讨要货款侵犯名誉权一审败诉
作者:张磊   发布时间:2007-08-31 10:43:34


    8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百安居与雅迪尔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原告百安居(上海)管理系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百安居公司诉称,2007年6月4日上午10时许,五十多名身着被告统一制服的人员以催讨所谓的人民币一千余万元货款为由,闯入原告位于海市浦东新区银霄路393号百安居浦东商务大厦办公楼,散发诋毁原告的传单,放置辱骂原告的标语牌,口呼侮辱原告的口号。继而强行闯入原告办公楼的六楼和七楼。被告方人员还拿不锈钢垃圾筒敲击原告办公区的玻璃大门,并对原告员工进行围攻辱骂并大打出手,甚至殴打在场警察。虽然原告及时与被告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沟通,但该行为仍然持续到7月1日。被告还在新浪网等媒体上持续发表不实言论。期间,原告为避免损失的扩大,在上述大楼办公的职工不得不于6月6日全天、6月7日半天停工;该大楼于6月6日至6月30日增派了保安,购买并安放了新的监控增补系统;同时修复了被职工损坏的大堂,支付了被打伤职工的工伤费用。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严重损害了原告良好的商业信誉。且该行为虽然目前已经停止,但仍有可能发生。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到百安居大楼散发传单、放置侮辱原告的标语牌、口呼侮辱原告的口号、在办公大楼静坐、冲击原告办公室、在新浪网上发布诋毁原告的言论、威胁殴打原告员工的行为;在上海市级报纸刊登对原告的书面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停工损失、增加的安保费用和监控费用、修复大堂的费用及医药费用等共计602634.97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雅迪尔居饰用品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被告确有部分员工至百安居浦东商务大厦办公楼维权,但该行为是在工会帮助、支持、指导下,自行组织、实施的个人行为,不是被告的行为,而且被告也是其维权的对象之一,故雅迪尔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其次,被告员工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再次,原告主张的所谓停工损失、增加的安保、监控,及修复大堂的费用等不仅计算方式没有依据,且无证据证明系必然发生的,与被告员工的维权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主张的医药费用损失系侵害人身权的后果,应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雅迪尔公司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并应对其职工上述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原、被告之间发生货款纠纷后,被告在双方以平等协商方式无法解决双方争议后,采举标语牌、呼口号、静坐、进入原告办公室,并与原告职工发生肢体冲突等方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和限度,不具有民事活动的正当性。且部分参与人员也因涉嫌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而被公安机关予以询问,因而应当予以停止。但是,鉴于原告未就被告在新浪网上发布诋毁原告言论之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及其所主张的行为均已停止,故原告以上述行为虽然目前已经停止,但仍有可能发生为由,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到百安居大楼散发传单、放置侮辱原告的标语牌、口呼侮辱原告的口号、在办公大楼静坐、冲击原告办公室、在新浪网上发布诋毁原告的言论、威胁殴打原告员工的行为之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未能提供证明贬低其名誉的评价或报道的存在,以及该评价或报道系被告所为的相关证据。因此,在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商业信誉及相应的社会评价遭到贬损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刊登对原告的书面道歉,消除影响之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所主张的停工损失、增加的安保费用和监控费用等,不仅并非必然发生的费用,与被告的上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关系,而且大多发生于被告上述行为停止之后,故作为扩大性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仅能证明被告职工曾进入其办公大楼的大堂,但无法证明该行为对大堂造成侵害,并发生了相应的损害后果,因而该费用与被告上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认。至于医药费,更无证据证明原告为该费用的权利主体,原告以该费用系其支付被打伤职工的工伤费用为由提出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停工损失、增加的安保费用和监控费用、修复大堂的费用及医药费用等共计602634.97元之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不支持原告百安居的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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