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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人自己受伤 被帮人受益应担责
作者:王昊 方凤玲 发布时间:2007-08-31 16:52:00
8月30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程太平支付原告李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和营养费共计3.2万元。
原告李强和李帮与被告程太平一起拉砖跑运输。2006年7月的一天,三人各自开着已经装好砖的拖拉机向长垣县行驶,途中被告程太平的拖拉机陷入泥中,请求李帮和原告李强帮忙推车。其间,李强的头部和面部被被告的拖拉机挤伤,当场昏死过去,后被转到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李强出院后,将医疗费及出院手续给了被告,但被告从保险公司理赔得款11254.52元却没有给原告。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原告的损伤是在为被告推车的帮工活动中造成的,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明确拒绝原告帮工,作为帮工活动的受益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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