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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报道侵犯名誉权 女富豪起诉报社和曝料人
作者:滕晓丽   发布时间:2007-09-05 14:20:50


    9月4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陈女士状告广东21世纪环球经济报社(以下简称21世纪报)和被告韩先生侵犯名誉权一案。

    原告陈女士,是嘉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她诉称,2007年5月25日,被告21世纪报全国公开发行“21世纪经济报道”的第11主板刊登了标题为“中国东方‘内讧’,富豪陈女士被指涉嫌伪造签名”的文章,并加“编者按”。该篇报道中大量引用了由韩先生提供的、内容严重失实的素材,这些素材极度缺乏事实证据作为支撑,充斥着对于陈女士的各种不实指责;且21世纪编者的评论和文中的附言带有极强的倾向性,强烈误导广大读者,混淆视听。在客观上同时参与了韩先生对于陈女士的恶意攻击。21世纪和韩先生的共同作为,共同严重侵犯了陈女士的名誉权。其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澄清事实,并在全国性的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上,公开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正式道歉,消除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承担相关费用;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000元;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21世纪报辩称,其报道是客观、真实、公正的,用法定代表人代指公司是报道常用的手法。原告就其主张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报道失实且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并称21世纪在报道中措辞谨慎,没有使用污辱性语言。原告所说报道登出前记者已经知道韩先生的所述不实。其在报道中采用了“涉嫌”的字眼,并没有肯定原告伪造签名。原告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受到监督和调查与21世纪报无关。虽然原告在起诉状中声明其本人没有进行过伪造,但不能证明其控股的公司及员工没有伪造行为。而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受到关注是应该的,即使报道与事实有一定的出入,但只要没有故意的歪曲事实,仍应该是作为公众人物应承受的。

    同时,21世纪报认为,该报道系采用转述的手法,转述了河北津西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西股份)有关人员对该事件的描述,并在相关内容处明确指出该言论的出处,以表明不是编者和记者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另外,报道系以唐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为基础,该鉴定书由国家合法有权鉴定机构出具,具有公信力和法律效力。因此,被告21世纪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韩先生,是河北津西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其辩护人称,韩先生并没有向21世纪说原告陈女士以伪造手段获利,其向21世纪所述均是一般百姓的一种认识,陈女士作为嘉鑫公司的股东,因此以陈女士指代嘉鑫公司是有依据的。陈女士作为嘉鑫公司的控股人,作为伪造文件的唯一获利方,具有伪造文件的可能性。

    双方除向法庭提交了证据之外,原告还请出3名证人为此案出庭。被告韩先生也有两名证人出庭作证。

    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双方都坚持自己的意见,由于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而且双方的分歧较大,法庭未能对其进行调解。

    目前,此案尚未宣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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