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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血钳“隐居”腹中18年 襄樊一村妇获赔12万
作者:张广宇 张强   发布时间:2007-09-07 13:52:47


    9月6日,因止血钳“隐居”腹中18年,湖北襄阳一村妇吕改焕状告襄阳某卫生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宣判。襄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襄阳区某卫生院赔偿原告吕改焕的经济损失1054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共计12万余元。

    今年55岁的吕改焕系襄阳区古驿镇宋湾村四组村民。1988年6月12日下午,吕改焕因腹部疼痛,由本组村民用凉床抬至襄阳区某卫生院进行检查治疗。经查,吕改焕系结扎后形成腹腔淤血,卫生院将吕改焕收留住院,施行破腹手术治疗。吕改焕出院之后,一直感到腹部不适,时常轻微疼痛,吕及家人认为可能是治疗后不适症或妇科炎症,遂经常到诊所拿消炎止疼药或打针,以缓解疼痛。

    2006年12月10日,吕改焕腹部疼痛程度加剧,经襄北监狱医院CR影像检查,才意外发现腹部长期疼痛的根源竟是一把止血钳在腹内“隐居”作怪。吕改焕于2006年12月21日在襄樊市中心医院住院将腹腔内一长14cm宽4cm止血钳取出。经襄樊市司法技术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并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吕改焕的伤残程度为10级。吕改焕于2006年12月27日将卫生院告上法庭。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自1988年始,吕改焕因腹部疼痛经常吃药打针,长期不能正常参加生产劳动和家务劳动,并影响了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和睦关系,给其及家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亦给其及家人的精神造成了一定伤害。

    法院认为,吕改焕在被告某卫生院做剖腹手术治疗时,由于被告医务人员的疏忽大意,将止血钳遗留在原告的腹腔内长达18年之久,给吕改焕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吕改焕及其家人忍受了很大的痛苦,被告应承担因其过错给吕改焕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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