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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事"律师为敷衍当事人诬陷法院工作人员被罚
作者:宋培海   发布时间:2007-09-07 14:47:01


    9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利用法庭监控系统,准确搜集一律师诬陷审判人员的证据,对该律师范某处以罚款一千元。

  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书记员于2007年6月21日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范某送达了起诉状和7月11日下午的开庭传票。范某于7月11日开庭时当庭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法院以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驳回了被告的申请,范某当庭亦未提出异议。

    但此后,范某于8月初多次向朝阳法院有关部门反映其在答辩期内于2007年7月3日下午1点30分来到奥运村法庭向该案的书记员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还称2007年7月11日下午2点开庭时,范某和书记员先进入法庭,书记员称他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书丢失,于是范某重新提交了一份申请书,并按照书记员的要求将日期填写为2007年7月8日,然后,书记员让对方当事人进来。

  朝阳法院监察部门对于范某反映的上述情况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核实,并从法庭监控系统中调取了奥运村法庭的法庭监控系统录像,当事人大厅和法庭走廊的两个监控探头清晰地记录了法庭的全天实况,并有精确到秒的时间显示。法院立即对7月3日至7月11日的监控录像进行了刻录保存。根据录像显示:2007年7月3日范某从未到过奥运村法庭;2007年7月11日下午2点开庭时,书记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在前、范某在后,一起进入法庭。经向张某核实,2007年7月11日下午开庭时,张某与书记员一起进入法庭,范某随后跟进法庭,书记员并没有说管辖异议申请书丢失,范某是当天当庭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书。

  上述调查结果表明,范某向朝阳法院反映的该案书记员将其在答辩期内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丢失一事完全是其捏造,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审判人员的诬陷,妨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2007年9月6日,范某到庭后,朝阳法院将上述调查结果向其通告。在充分的证据面前,范某承认了自己捏造事实诬陷书记员是因为自己去外地忘记了在答辩期内提起管辖异议,而本案的标的额较大,为了向当事人有个交待,就向当事人谎称已经在答辩期内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但被法院丢失。

    经法院教育,范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质和严重后果,书写了内容深刻的悔过书,称自己的行为导致当事人对法院产生了不信任,自己愿意真诚向书记员和法院道歉,并一定消除自己捏造的事实给法院造成的不良影响。

    考虑到范某的认错态度较为彻底,朝阳法院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范某做出以上处罚。范某当庭表示接受处罚,并表示不申请复议。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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