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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出国求学之旅多坎坷 组织者支付医疗费千元
作者:李媛   发布时间:2007-09-11 11:40:45


    北京市某中学学生,因出国之旅的波折,将与之签订合同的某协会告上了法院。目前,此案已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焦某医药费1631.30元。

    原告焦某诉称,2006年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2006-2007年度AYA项目学生出国履约保证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交纳人民币81 630元,被告负责原告出国一学年的相关事宜。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06年8月1日出国,寄宿在被告指定的接待家庭中,并就读于Colonial Forge高中。2006年10月20日由于接待家庭与AYA组织的当地协调员发生摩擦,原寄宿家庭退出AYA项目,原告被迫暂时寄宿在AYA项目的地区协调员家中,由于地区协调员的住址与原告就读的学校距离很远,原告被迫终止了上学,等待地区协调员重新联系接待家庭和学校。由于中途失学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导致原告于2006年11月22日患格雷夫氏病。经过治疗在回国前各项指标已经基本正常,但AYA组织还是以原告得病为由将其送回国,并单方面终止了项目。一直到AYA将原告送回国,被告也没有联系到接收家庭和学校。

    原告认为,被告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没有完全履行其应尽的责任,没有及时了解原告在美国的情况,没有与美方进行沟通,亦没有尽到协调的义务。原告已在美国交纳医疗保险,但在美国的药费一直没有报销,被告却没有能力与美方进行协调;在项目收费方面,被告擅自加收费用,在签证时,临时要求原告与签证官解释多收的费用是用于原告的日常零用花销,实际上,原告的零用花销都由家长单独支付。据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双方约定,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1、退还项目部分费用人民币37 200元;2、承担我在2006年8月1日—2007年6月30日期间的国内国外的医疗费用(在美国期间药费:227.53美元,回国后医药费:1631.3元);3、退还项目费用中多收部分人民币7230元;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协会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全部义务。由于原告的不当表现导致其不能在第一个家庭继续生活下去。而在第二个接待家庭的生活中也得到了关爱与照顾,并积极为他联系愿意接收他的学校,在原告生病期间,给予了关怀。因被告及AYA组织全程及时地转达通报了原告在美期间的状况,积极协调各方面工作,各级工作人员均尽职尽责,在原告学习以及行为不当的情况下并没有放弃对其的关心和照顾,在其患病后更是积极协助医院给予其最好的治疗和照顾,最后应其父母的再三要求也根据原告的身体状况和项目规则,同意其不再参与项目并安排其回国,不存在单方面终止项目的情况。原告在美生病期间的诊疗费用,已按照保险条款予以报销,回国后的医药费不在项目规定的费用中,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现考虑到原告回国后医药费无法报销,故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回国后的医药费。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27日,原告之父母与被告签订了《2006-2007年度AYA项目学习出国履约保证协议》, 2006年2月4日,原告之父母为原告向被告交纳了AYA项目款81630元。2006年8月1日,原告出国赴美并寄宿在第一个家庭中。2006年10月17日,美国高级地区主管以原告“以不尊重的方式对待3岁的妹妹;历史课不及格并退出,其他核心课平均分不到C,不努力学习”等原因为由向原告发出警告信并要求其改正。同年10月27日,原告搬出了第一个接待家庭。11月30日,AYA官员来信报告原告生病并在美国治疗。2006年12月27日、2007年1月2日、1月4日,原告父母三次向被告提出让原告回国治疗。2007年2月2日原告回国,此后原告花用医药费1631.3元。

    诉讼中,被告承诺同意支付原告回国后的医药费。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协议书、AYA规则、警告信、信件等相关证据在案作证。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性规定。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在美国期间因生病致使其无法继续生活和学习,经其父母同意回国,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故其要求被告退还部分费用、支付在美国期间的医药费及退还该项目多收部分的费用之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法院不予支持。诉讼中,被告表示同意支付原告回国后的医药费,对此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判决如下被告某组织协会支付原告焦某医药费1631.3元。驳回原告焦某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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