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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路边枯树砸晕行人 受伤者索赔291万元
作者:郝冬白 发布时间:2007-09-11 16:41:16
兰州“枯树伤人”案终审难结案。9月10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伤残等级由3级变为1级的王瑞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兰州市城关区建设局、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办事处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康复治疗费等11项共291.50万元。目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她的第二次起诉,并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2004年7月22日下午,王瑞萍途经红泥沟时被路旁一棵突然折断的枯树砸晕。后经法医鉴定,王瑞萍的伤残等级为3级。被砸伤后,王瑞萍将与枯树有关的兰州市城关区建设局、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办事处诉上法院。2006年年底,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王瑞萍各项损失共计30多万元。王瑞萍拿到终审判决后,申请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果发现自己的伤残并不是提起索赔诉讼时的3级,而是1级。 今年7月份,王瑞萍再次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处兰州市城关区建设局、五泉街道办事处赔偿其相关费用共计291万余元。 连线受害人 病情加重伤者不堪重负 王瑞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她对原一、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责任是认可的,但是,在判决之后又产生了新的费用,病情也逐渐加重,原来判决给付的费用已基本用尽,新的医疗康复费用使得她不堪重负,故再次向法院起诉。 王瑞萍认为,2006年4月14日,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她进行了法医检查,最终认定其受本次外伤后造成胸椎压缩性骨折(6-8椎体),致脊髓损伤,虽经手术治疗,仍造成了其高位截瘫,背部肩胛以下深浅感觉消失,双下肢无自主运动,肌肉重度萎缩,肌力为0级,双下肢各种生理、反射消失,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所受损伤已构成1级伤残。根据甘肃省康复中心的证明以及医生的建议,她今后的治疗需终生进行。王瑞萍要求两被告预先支付今后20年的后续康复治疗费。王瑞萍认为,应按照实际赔偿原则,也就是说残疾者在生存期间都应得到生活补助以及治疗康复,故应该实行一次性赔偿。 来源:
中新网-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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