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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奥美广告虚报费用 北京奔驰汽车获赔580万
奥美拒绝审计 法院推定媒介购买费存在虚报及不实数额
作者:常鸣   发布时间:2007-09-12 16:37:59


    认为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奥美广告北京分公司)在提供媒介服务中收费存在虚报和不实,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奔驰汽车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奥美广告北京分公司赔偿580万元的经济损失。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奥美广告北京分公司赔偿北京奔驰汽车公司580万元。

    2004年5月,原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和奥美广告北京分公司签订媒介代理协议,由奥美广告北京分公司为北京奔驰汽车公司提供媒介服务。2005年12月,奥美广告北京分公司以北京奔驰汽车公司拖欠其广告费1100.5万元为由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的最终结果是北京奔驰汽车公司被判支付媒介购买费645万余元。但是在该案审理中,法院委托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奥美公司提交的媒介排期表和银行付款凭证及相关证据进行审计发现,奥美广告北京分公司主张的未付供应商媒介款额254万余元和额外佣金18万余元没有相关票据无法认定。

    据此,北京奔驰汽车公司认为,奥美广告北京分公司主张其应付媒介费1100.5万元,其中没有票据证实的部分至少为254万元,该部分占20%。以此比例推算,在尚未审计的北京奔驰汽车公司已付款2945.5万元中,不实部分至少为580万元。北京奔驰汽车公司遂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奥美广告北京分公司赔偿580万元。

    在此案的审理中,法院要求奥美广告北京分公司提供财务资料进行审计,但是遭到奥美公司的拒绝。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在奥美广告北京分公司起诉北京奔驰汽车公司未支付媒介代理协议剩余款项的案件中存在不实部分已被认定,因此,北京奔驰汽车公司对基于同一媒介代理协议项下已支付款项存在不实及虚报数额的怀疑的成立成为合理。奥美广告北京分公司拒绝提供财务资料并明确表示拒绝审计,因此,法院推定在北京奔驰汽车公司已支付的2945.4万元媒介购买费中,奥美广告北京分公司存在虚报及不实数额;且原告北京奔驰汽车公司要求被告奥美广告北京分公司赔偿的损失580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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