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小区内业主车辆被盗 三名业主状告物业公司获赔
作者:景永利 范建军   发布时间:2007-09-12 16:09:35


    一夜之间小区内三辆电动车被盗,三名业主分别将物业公司告到法院索赔。9月12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郑州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业主马福艳电动自行车款1876元;赔偿业主许燕电动自行车款2160元;赔偿业主姚元庆电动自行车款2304元。

    三名业主均系新乡市中医院家属区的住户。2003年5月6日,中医院与圆方物业订立“新乡市中医院家属区物业管理承包协议”。主要内容为圆方物业承包“中医院家属区物业管理,包括门卫、车辆、卫生三顶管理内容。其中约定:小区内存放所有车辆按物业管理收取费用。中医院提供自行车棚,停车场及住房一间,水、电费用由物业自理,所有车辆管理、收费均由物业自行支配。物业对在指定区域内停放的车辆要认真看管,若出现丢失损坏,则由物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三名业主作为中医院家属区的住户,按电动自行车每月5元的标准向管理人员交纳看管费。2004年12月19日晚,三名业主的电动自行车在指定的停车棚内被盗。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