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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他人190条短信提供有偿下载 搜狐判赔10万
作者:吴艳燕   发布时间:2007-09-13 11:23:45


    在与短信作者傅战备合作一年期满之后,搜狐网“不打招呼”就将对方享有著作权的190条短信继续挂在网站短信频道供网站用户下载,并从中收取0.2元/条资费,傅战备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9月1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在搜狐网站短信频道的首页刊登48小时致歉声明。

    2005年1月30日,金华市民傅战备将自己创作的情书短信合集《我们俩》一书的大陆地区专有使用权授予金华市金魔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效期一年。次日,金魔方公司与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短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由搜狐互联网公司所有和经营的搜狐网站的短信频道建立合作页面,将《我们俩》中的短信上载以供用户浏览、使用。

    同年5月,《我们俩》一书出版发行,封面注明“搜狐sohu.com人气最旺的情书短信”。书中收录了傅战备所写的190条短信,每条短信旁边皆标明了搜狐网站供用户下载的短信代码。

    自合作期满至今年1月,傅战备多次登陆搜狐网站的短信频道,发现仍可查阅到自己享有著作权的190条短信,并可下载至手机,下载资费标准为0.2元/条,于是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300万元。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傅战备是涉案190条短信的著作权人,搜狐互联网公司自2006年3月起,未经原告许可,通过搜狐网站的短信频道向公众传播涉案190条短信,未署名、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

    就原告所提的300万赔偿数额问题,因原告未能提供其实际损失的证据材料,被告的违法所得亦无法确定,法院在考虑了作品的创作价值,被告搜狐互联网公司侵权意图、时间、情节等综合因素后,酌情确定10万元赔偿数额。

    关于搜狐新时代公司是否在本案中构成共同侵权的问题,法院认为,搜狐网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登记单位都是搜狐互联网公司,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搜狐网站由两公司共同经营,也没有证据证明两公司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和侵权行为,故对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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