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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在央视播广告61次漏掉一半 广告商被判退款
作者: 李倩   发布时间:2007-09-26 15:23:29


    合同中约定播出61次的广告,其漏播数却达到了30次,日前,商家北海公司要求广告代理商中视公司退还剩余广告费获得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2004年3月1日,北海公司与中视公司签订了《CCTV中央电视台广告发布合同书》,合同中约定:在2004年3、4、5月,由中视公司在中央电视台一套《新闻30分》代理发布北海公司5秒栏目随片广告,共播出61次,合同金额为一百余万元。合同签订后,北海公司按照约定向中视公司共计支付了一百多万元的广告代理发布费,此广告也在中央电视台发布,但中视公司一直未向北海公司提供广告播出证明。

    为核对广告播出情况,北海公司分别购买了央视市场研究股份公司监测报告和上海尼尔森贴片监测报告,两份报告一致证明中视公司代理发布北海公司广告过程中漏播30次。为此,北海公司于2005年4月12日向中视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中视公司退还漏播次数折算的广告费用49.77万元。中视公司在2005年1月、2005年2月两次向北海公司合计退款4万元,仍欠款45.77万元。此后,中视公司未再支付。2005年10月31日,中央电视台给北海公司发送说明书,证实广告共计播出31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海公司与中视公司签订的《CCTV中央电视台广告发布合同书》,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有效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因此,中视公司理应将多收的30次没有发布的广告费退还北海公司。30次共计49.77万元,现中视公司已退还北海公司4万元,因此,中视公司还应向北海公司支付45.77万元,故对原告北海公司要求被告中视公司退还广告费45.77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被告中视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民事诉讼权利。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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