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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告"太太"口服液利用成分暗示治疗作用违法败诉
作者:王静   发布时间:2007-09-27 11:13:29


    认为北京顺义西单商场、深圳太太药业有限公司违规销售“太太”静心助眠口服液,对自己造成侵权,消费者蒋某将其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商场退还货款,并判令商场和“太太”药业公司共同赔偿。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2007年1月21日,蒋某在北京市顺义西单商场买了一盒“太太”药业公司生产的静心助眠口服液,价款是176元。后蒋某称产品说明书上载有“枸杞子:养肝、滋肾、润肺,主治肝肾亏虚,头晕目眩,目视不清,腰膝酸软,消渴引饮;莲子心:清心火、平肝火、止血,主治烦躁不眠,眩晕目赤”等利用成份宣传疗效的说明,认为产品中借助了某些成份作用来暗示产品治疗作用进行宣传,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已经触犯法律并侵犯其权益。蒋某即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商场退付货款,并由商场和“太太”药业公司共同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中,商场和“太太”药业公司共同提交了中华本草、卫生评价报告单、卫生检测报告、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产品质量证书、卫生许可证等以支持其辩解。

    法院认为,商场销售“太太”药业公司的产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没有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蒋某的诉讼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蒋某诉讼请求。

    判决后,蒋某不服,仍以商场和“太太”药业公司存在违规销售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蒋某就该产品侵犯其权益的主张,没能提供可采信的证据。商场和“太太”药业公司共同提交了中华本草、卫生评价报告单、卫生检测报告、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产品质量证书、卫生许可证等以支持其辩解。商场销售“太太”药业公司产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没有侵犯蒋某的权益。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二中院作出驳回蒋某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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