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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经理以个人名义主张单位债权被驳回起诉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7-09-27 11:35:40
日前,以个人名义去主张单位债权的某建材经营部业务经理胡先生,因不能证明自己与债务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起诉。
2006年4月,因松雷酒店内部装修,该建材经营部向酒店供应了一批价值51662元的感应洁具。后在结帐中,松雷酒店提出,给付40662元现金,另11000元货款以酒店消费卡的形式予以折抵。建材经营部负责此项业务的是胡经理,当时他本不想同意用11000元消费卡抵债,可想到如果不接受,余款4万余元也就拿不到了,胡经理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只好接受了酒店的做法。 但回到经营部后,老板却对胡经理的做法不太满意,要求他尽快追回这11000元货款,并对胡经理说如果要不回来这笔钱,这11000元就从胡经理个人身上出。老板的压力让胡经理很无奈,所以他只好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松雷酒店给付货款11000元并收回酒店消费卡。 丰台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建材经营部与松雷酒店之间存在实际买卖关系。建材经营部向松雷公司提供感应洁具,价值51662元。后结算中,松雷公司给付货款51662元。其中,有11000元货款是以酒店消费卡的形式予以折抵。双方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胡经理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松雷酒店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松雷酒店亦予以否认。故胡经理的起诉法院不予保护。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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