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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岛鹿龟酒”广告侵权 去世演员家属获赔6万
作者:吴艳燕 发布时间:2007-09-28 14:46:25
在演员肖像权使用合同过期近两年半的时间内,侵权“椰岛鹿龟酒”广告依然在电视台中播放,去世演员杨宝河的家人为此向法院提起肖像侵权之诉。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京椰岛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向杨宝河的法定继承人赔偿人民币6万元。
2001年4月,杨宝河老人与海南椰岛公司的子公司上海椰岛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上海椰岛公司向杨宝河支付平面肖像使用费人民币7500元,以继续使用以前拍摄的含有杨宝河肖像的平面广告《老当益壮篇》、《健康吉祥篇》及当年续拍的含有其肖像的新广告片,使用时间自2001年6月28日起,为期一年。然而直至2004年12月,杨宝河发现含有自己肖像的椰岛鹿龟酒广告仍在北京卫视播放,于是委托律师向海南椰岛公司和上海椰岛公司发去律师函,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未获得回应。 2005年10月,杨宝河老人去世。杨的妻子及子女以法定继承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南椰岛公司,上海椰岛公司及北京京椰岛公司共同赔偿侵权损失8万元及精神损害费2万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海南椰岛公司赔偿杨宝河亲属6万元,北京京椰岛公司就赔款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判决后,北京京椰岛公司同时提出上诉,自认其实施了侵权行为,但原审判决赔偿金额过高。海南椰岛公司也提出上诉,认为北京京椰岛是独立法人,其侵权行为后果因由该公司自行承担。 市二中院在受理此案后调查得知,早在2004年,与杨宝河共同拍摄椰岛鹿龟酒广告的另一演员陆野已经因肖像权被侵权而与海南椰岛公司和北京京椰岛公司进行诉讼,后经法院调解,两公司共同赔偿陆野6万元。 针对本案的侵权责任承担及赔偿金额两项争议,市二中院认为,北京京椰岛公司应对已承认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海南椰岛公司虽辩称曾向各关联公司发布停止超期使用肖像的通告,但该辩称恰恰说明其作为母公司,在明知子公司可能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此外,海南椰岛公司是椰岛鹿龟酒的生产商,也是该广告的直接受益者,这使得包括本案原审原告在内的公众完全有理由相信海南椰岛公司参与了广告的发布,应与北京京椰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赔偿金额问题,因杨宝河肖像被超期使用所导致的具体受损数额难以确定,法院在综合考虑了侵权公司的主观故意,涉案广告超期播放的时间跨度,北京卫视的收视覆盖面以及涉案广告的宣传效果等因素后酌情确定5.5万元赔偿金及5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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