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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匠擅自在他人定做的红木家具上刻名号被判赔偿
作者:侯洪涛 发布时间:2007-10-09 15:25:13
因在他人定做的家具上刻上了自己的名号和年号,匠人王某被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定做合同纠纷案,判决王某赔偿定做人损失3000元。 自幼酷爱雕花的王某,从小在父亲的熏陶下,沉迷于雕花技艺,并掌握了民间几近失传的榫铆技术,在同行中颇具声望。2006年6月中旬,沉迷于古玩收藏的侯某通过朋友找到了一些老红木材料,准备添置一些新的红木,打置一套红木家具。经人介绍,侯某找到了王某并与其口头约定,由王某按侯某提供的红木木料和样式制作一套红木仿古家具,由原告按日向被告支付工资。 王某将侯某提供的旧红木家具散件按其要求组装了一个双人座椅,然后搭配新红木木材制作了两个单人座椅及一个屏风,另用新红木木材制作了一个茶几。至2006年年底,王某制作完成,并于2007年4月1日将家具交付侯某使用。 5月,原告在移动家具时,发现被告在双人座椅、单人座椅及茶几底部私自刻上了“丙戌息庐制”、“王息庐制”字样。事后,侯某得知“息庐”系王某的艺名。遂找王某进行协调解决。在与王某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侯某以王某在制作中私自在家具的背面刻自己的艺名,造成家具的贬值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家具贬值损失1.5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对为侯某制作家具并私自署名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坚持认为其有权在家具上署名,且原告制作家具的目的是自用,刻字不会对家具价值造成贬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定做合同的承揽人,应按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刻字并非家具制作的组成部分,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私自在家具上刻字显属不妥,被告交付的成果存在瑕疵。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由被告对原告进行适当的赔偿。最终法院参照家具的材质、制作价款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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