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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土地证引发争议 查登记簿一锤定音
作者:曹林平 彭晗   发布时间:2007-10-10 08:59:46


    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面积比国土部门登记簿记载的多出53平方米,使用权人根据土地使用权证起诉三户邻居侵占其土地要求返还。近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双峰县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上诉人曾某与被上诉人胡某、周某、肖某于2003年受让了双峰县井字镇食品站的部分土地并各自建房,曾某认为胡某、周某、肖某三人占用的通道属于自己受让的土地,遂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经查,曾某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上土地面积为189.38平方米,但双峰县国土局的档案上土地面积却为136.5平方米,且两者记载的“四至”也有部分不符。

   法院认为,土地使用权证虽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根据是不动产登记簿,在记载事项不一致又无据证实登记簿有误时,应以登记簿为准,曾某根据其土地使用权证主张胡某三人侵权的证据不足,遂驳回了曾某的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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