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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主无法提供购车发票退款 买主被判支付贬值费用
作者:高志海   发布时间:2007-10-10 09:34:13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龚某与某汽车公司产生的购车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双方购车协议无效,龚某向汽车公司退回所购车辆;汽车公司退回龚某购车款,由于龚某已经使用过该车辆,从其购车款中扣除贬值部分。

    2004年7月,龚某与汽车公司达成口头协议,龚某以26.8万元价格从汽车公司处购买斯太尔重型汽车一辆。2004年7月21日,龚某交付了车款,并将车辆开走投入沙石场使用。后因龚某未能从汽车公司取得购车发票,遂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后,汽车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因汽车公司不能交付购车发票,龚某要求解除合同、退款退车的请求是合理的。但龚某所购车辆投入运营已经造成该车的损耗,应考虑车辆使用后的贬值情况。具体贬值数额,应对讼争车辆进行现值评估后确定,并将贬值部分从购车款中扣除。二中院委托北京科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讼争车辆现值进行评估,结论为讼争车辆现评估值为17.50万元。法院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这样处理,体现了公平、公正和良好的社会效果,双方将自觉执行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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