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村委会违法收回村民承包耕地重新发包被判返还
作者:王明盛 发布时间:2007-10-11 13:29:49
近日,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村委会违法收回承包耕地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建阳市将口镇某村委会返还王某原承包经营耕地7.7亩。
1999年1月1日,王某与建阳市将口镇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由南平市农业局监制的《耕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耕地7.7亩,期限为30年,并由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鉴证。同时,村委会向他发放建阳市政府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0年,王某大女儿外嫁他村,该村未分与耕地。2002年初,王某所在的第五村民小组经村委会同意,将王某所承包的7.7亩耕地收回,分包给其他农户耕种。 2002年4月,王某提起了诉讼,随之又以自行和解为由撤回了起诉。然而耕地的问题双方并没有达成和解。王某转向有关部门请求解决,无果。 2006年12月30日,建阳市法院重新立案审理了王某的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和调整承包地;妇女结婚,在新居住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王某与村委会签订耕地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法于成立之日起生效,同时持有的建阳市政府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与耕地承包合同相一致是其对承包的土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凭证,依法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村委会及其第五村民小组在耕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王某一家承包耕地收回并重新调整发包,违反法律规定,行为无效,应当返还耕地。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