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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遭枪杀单位冒领32万保险金 保险公司拒付亲属保险金败诉
作者:常鸣   发布时间:2007-10-12 15:33:31


    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与赵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赵某人身保险费32万元及迟延给付利息6400元。

    赵某之父是北京雅莫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莫公司)职工。雅莫公司于2004年8月22日为赵父投保了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载明赵父为被保险人,赵某为受益人,保险期限为1年(至2005年8月21日24时止)。

    2005年7月15日,赵父在京珠高速公路388公里处被人枪杀身亡。2006年3月20日,赵家与雅莫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赵父的亲属及监护人放弃一切社保、商保赔付;雅莫公司就赵父的死亡一事一次性向赵父的亲属发放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交通费、丧葬费等有关费用共计21万元。该协议已实际履行。

    2005年10月30日,雅莫公司派人以赵某委托人的身份在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办理了保险理赔。雅莫公司在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相关理赔手续上伪造了签名,并开立了银行帐户。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在未严格审查雅莫公司代办人员合法授权手续的情况下,将保险金32万元划入上述帐户。2006年5月,赵某得知其父生前在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办理了保险,遂向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申请理赔。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以已履行赔付义务为由拒绝赔付。赵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给付赵某保险费32万元及因迟延支付保险费给赵某造成的利息损失6400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本案被保险人赵父虽系因刑事犯罪被害,但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件,亦未能举证证明刑事案件的侦查影响本案民事纠纷的审理。故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忽视了《公证书》中载明的赵某代理人的身份,在赵某不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审查理赔代办人员的合法授权,从而导致雅莫公司冒领赵某保险金32万元。其未能严格审查《理赔委托授权书》、《人身保险理赔申请书》等索赔手续的真实性,亦未履行核定结果的通知义务,故应承担赵某因此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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