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村官招待用餐出"欠条" 小饭馆告倒村委会
作者:闻锐 发布时间:2007-10-15 09:16:58
某村几名村干部因工作需要多次到一家饭馆招待用餐而不付饭钱,结果饭馆老板将村委与村干部一同告上法院。日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饮食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村委限期清偿欠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承担诉讼费用。
现年40岁的钱某系该县某村农民,经营一家乡村饭管。钱某诉称:去年,邻村村委成员赵某、孙某等3人多次在其饭店招待用餐,共计欠就餐费1123元,去年底结算时三被告为此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催要该欠款,被告始终以无钱为由拒付。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于今年9月,钱某遂将该村村委及三名村干部共同告上法院,要求判令4被告付清欠款及延期付款利息。 被告赵某在庭审中辩称:欠原告饭管1123元就餐费情况属实,这些费用都是村委因工作需要搞招待而发生的,应由村委支付。 被告村委及另2名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被告村委多次在原告钱某经营的饭管招待用餐,去年底经结算被告村委共欠钱某招待费1123元,由当时的经手人赵某、孙某等3人为原告钱某出具了欠条,所欠招待费已在村委入账。 法院认为:被告村委在钱某经营的饭管用餐,共计欠原告钱某招待费1123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欠招待费系被告村委工作需要用餐所致,应当由被告村委清偿。遂依法判决被告村委限期清偿所欠钱某招待费1123元,并自案件受理之日起至判决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如不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驳回原告钱某对被告赵某、孙某等3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村委负担。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