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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讨欠款遇"孪生"公司 法院分清主体速作判决
作者:李娟 发布时间:2007-10-15 11:27:25
某用品公司与某商贸公司虽为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但对内是同一套班子,两个名称而已。自2004年起,潍坊某纸业公司多次与上述两家公司发生业务来往,但其中一笔业务是用品公司向潍坊某纸业公司订货,并要求将发票开具给商贸公司后,货款就长期拖欠至今未付。10月15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一审判决该用品公司三日内给付原告欠款,还本付息,但驳回原告向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5年8月,日照市某用品公司向潍坊某纸业公司购买卫生纸一宗,计欠原告货款26654.40元,且收货时当场出具收到条一张予以证明。后潍坊某纸业公司按该用品公司的指定将发票开具给日照市某贸易公司。此后,潍坊某纸业公司多次找二家公司索款,均未果。为此,潍坊某纸业公司一纸诉状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给付所欠原告货款26654.40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经被告日照市某用品公司与原告联系购买原告卫生纸。后原告于2005年8月19日经诉争卫生纸送往被告处,被告日照市某用品公司给原告出具收到条一张,并加盖被告日照市某用品公司的原料仓库章,收到条明确载明了诉争卫生纸的规格、数量、价款、供货人、收货人。2005年8月26日,原告按被告日照市某用品公司的要求将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被告日照市某商贸公司。后原告找二被告索款,均未付。法院还查明,日照市某用品公司与日照市某商贸公司虽为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但对内是同一套班子,两个名称。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日照某用品公司供应卫生纸,被告日照市某用品公司收货后给原告出具了收到条,收到条明确载明了诉争卫生纸的规格、数量、价款、供货人、收货人,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原告履行供货义务后按照被告的指定向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适当履行了合同。虽然双方未明确约定货款的给付时间,但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关于诉争买卖合同的买受主体即货款给付责任的责任主体问题,从双方履行合同及所提供的证据分析,诉争卫生纸的买受主体应为被告日照市某用品公司,虽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原告按其指示将发票开具给被告日照市某商贸公司,而被告也认可二被告之间系一套班子,两个名称,但工商登记的二被告均系独立的法人单位,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性,应当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至于二被告之间对发票问题如何处理、二被告之间是何种关系,系其内部问题,不能当然对外发生效力。故诉争货款的义务承担主体亦应为被告日照市某用品公司。原告要求被告日照市某商贸公司承担付款偿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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