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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拉货被扣车 法院引用物权法判决车主获赔6千元
作者:通州法院宣   发布时间:2007-10-16 11:33:17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张家湾法庭在审理尹某与北京鑫旺虹源科贸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中,援引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法条,判决北京鑫旺虹源科贸有限公司返还尹某所有的车号为冀RAK117的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并赔偿尹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元,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7年6月26日,尹某购置轻型厢式货车一辆(车号:冀RAK117)用于货运经营,并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道路运输证。2007年7月15日,尹某受人雇佣前往科贸公司拉货,因雇主与科贸公司有经济纠纷,故科贸公司将尹某车辆扣押。尹某于当日21时58分向通州区牛堡屯派出所报警。2007年7月16日,雇主陆某向科贸公司出具欠条,承诺还款后提车,但尹某未在该欠条上签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尹某于2007年8月15日已将轻型厢式货车一辆(车号:冀RAK117)自行开走,双方因扣押期间的经济损失未协商一致。

    本院审理后认为: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尹某系诉争车辆所有人,科贸公司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亦未有其他法律原因,扣押尹某的车辆,属无权占有,尹某作为所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对尹某要求科贸公司返还车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尹某所有车辆系营运车辆,科贸公司无权占有该车一月之久,确对尹某造成损失,理应赔偿;尹某未依法纳税,且对其损失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尹某在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数额由本院依法酌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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