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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大厦电梯间被劫杀 家属告其就职单位索赔39万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7-10-18 09:43:48
李珍(化名)在公司大厦电梯间被人抢劫杀害,其家属起诉该大厦物业公司进行索赔,法院以物业公司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驳回了李珍家属的诉讼请求。近日,李珍的丈夫携女儿及李珍的母亲再次起诉,这次他们将李珍所任职的北京某景观设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李珍是北京某景观设计公司的会计,2006年10月19日上午11时左右,她在银行取钱后返回公司的途中,在公司所在的大厦电梯间被人抢劫杀害。 李珍被杀害后,她的丈夫、女儿和母亲首先将该大厦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称该公司的保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犯罪嫌疑人可以随意进入大厦,并最终导致李珍在电梯间被人抢劫杀害的悲剧发生;并且当时在该大厦整个建筑物特别是电梯间没有安装录像监视设备,以至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该公司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作为非完全封闭管理的大厦,物业公司对大厦进行了正常的巡视,发现李珍被害后,立即封锁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该事件进行处理并对李珍进行了救助,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与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必须安装录像监视设备,且录像监视设备与本次意外事件的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故物业公司在履行职责时并无重大瑕疵。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李珍家属的诉讼请求。 向大厦物业公司索赔不成后,李珍的丈夫携女儿及李珍的母亲又将李珍所任职的北京某景观设计公司告上法庭,认为李珍是受景观设计公司委派到银行取款,该公司作为雇主,违反相关规定,对李珍取款过程未尽安全保护义务,存在过错,使得李珍在取款回公司时在办公地点电梯间被人抢劫杀害。因此,他们认为被害人李珍作为景观设计公司的雇员,在工作中受到第三人的不法伤害后死亡,景观设计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17095.50元、死亡补偿费3230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共计390155.5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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