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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机修好后因欠费未领遇盗 修理店被判买单
作者: 区倚   发布时间:2007-10-18 11:43:17


    修好的电焊机因欠修理费未能取走,不料遭遇盗窃,因协商未果,机主将修理店告上法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抛出“杀手锏”称:按规定,无偿留置保管物因不可抗拒的遇盗灭失,无过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责任。10月15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修理店赔偿电焊机损失1500元,机主支付修理费440元。

    法庭审理查明,2006年7月5日,沾益县的吴先生送一台电焊机到张先生的修理店维修,约定修理价为360元。两天后,张先生通知吴先生领取修好的电焊机,因电焊机的风机也需要修理,双方约定修理费增加为440元。同年7月10日,吴先生请案外人陆先生去领取修好电焊机,因陆先生未支付修理费,张先生未让其拉走电焊机。随后,张先生3次电话通知吴先生付修理费并领走电焊机,但吴先生未付修理费,也未去取电焊机。期间,吴先生两次去取电焊机,均因未支付修理费而未能取走。同年10月25日,张先生所经营的修理店被盗,吴先生的电焊机一并被盗。张先生报案至今未破。

    法庭审理中,吴先生称修理的电焊机价值3000元无证据证实,张先生称修理好的电焊机价值1500元,二审中吴先生予以认可。

    法庭一审判决驳回吴先生要求张先生赔偿的诉讼请求后,吴先生以张先生留置电焊机的地方不安全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进一步查明,张先生所经营的修理店之前因夜晚无人看守,曾发生过被盗的事实。据此,法院认定张先生辩解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不成立。鉴于吴先生不支付修理费而未领走修好电焊机的责任,法院遂作出前述改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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