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鹰”牌商标遭侵权 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在华维权一审胜诉
作者:胡瑜 发布时间:2007-10-22 16:03:20
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就“鹰”牌商标侵权来沪上打假一案于10月19日一审宣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正山庄”西洋参生产商广东正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5万元,销售商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停止销售商品。
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于1993年在我国注册了“鹰”图形商标。2007年4月,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发现上海华氏大药房销售的“正山庄西洋参”使用的“鹰”图形与其注册商标的图形十分相似。为此,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委托律师于4月18、19日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华氏大药房三家分店分别购买了“正山庄西洋参”,并由公证处对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 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随后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将“正山庄西洋参”的生产商广东正韩药业公司和销售商上海华氏大药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书面道歉并共同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正韩公司辩称,正韩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的“鹰”图形,该图形中部的圆圈部分与美国威斯康辛花旗参农业总会的注册商标不同,该图形的上面明确注明“正山庄”商标,故正韩公司的行为并没有侵犯美国威斯康辛花旗参农业总会的商标专用权。 华氏大药房辩称,华氏大药房作为销售商,其对正韩公司的资质进行了审查,已尽了注意义务,且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国威斯康辛花旗参农业总会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鹰”图形注册商标,依法受到保护。 被控侵权商品及其外包装上印有的“鹰”图形和“正山庄、西洋参”等文字构成组合标识。将该组合标识与美国威斯康辛花旗参农业总会的“鹰”图形注册商标进行对比,该组合标识与美国威斯康辛花旗参农业总会的“鹰”图形商标构成近似。以一般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认知,被告正韩公司在与美国威斯康辛花旗参农业总会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上使用被控侵权商标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美国威斯康辛花旗参农业总会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正韩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美国威斯康辛花旗参农业总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正韩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给美国威斯康辛花旗参农业总会造成的损害的大小和美国威斯康辛花旗参农业总会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华氏大药房提供的《商品购销协议》及正韩公司提供的“进货清单”等证据表明,华氏大药房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其对侵权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并无过错,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