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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国窖1573”案达成调解 卖家赔偿损失17万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7-10-24 10:28:25


    淄博一家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淄博商贸公司)在北京一家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商贸公司)处进了一批“国窖1573”酒,销往四川后被当地查出里面有假货。为此,淄博商贸公司赔偿了下家商户26万余元的损失,于是他们转而将北京商贸公司告上了法庭,向其追偿这部分经济损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积极开展调解工作。近日,两家商贸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由北京的商贸公司于调解当日赔偿淄博的商贸公司经济损失17万元。

    2005年10月和11月,淄博商贸公司分三次从北京商贸公司经营的位于丰台区西四环南路的“国窖1573”专卖店购买了350箱“国窖1573”,每箱6瓶,每瓶单价285元,共计货款598500元,并已全部支付。同年12月,淄博商贸公司与四川成都的一家酒类经营部达成协议,将上述白酒中的240箱1440瓶子以每瓶30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该经营部。

    此后不久,“国窖1573”生产厂家的打假办就发现这家成都的经营部销售的白酒中有假货,并且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将该经营部的负责人刑事拘留,后释放。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是北京商贸公司将部分假冒“国窖1573”白酒销售给淄博的商贸公司,后该公司又转售给了这家成都的经营部。

    淄博的商贸公司称,因为此案,其公司共遭受经济损失269580元。案发后,北京商贸公司曾承诺赔偿他们公司部分经济损失,但直到现在也没有做任何赔偿。所以,淄博商贸公司才起诉至法院,要求北京商贸公司立即赔偿其经济损失。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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