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车主参加自驾游受伤状告组织者度假村未尽责索赔13万元
作者:李思   发布时间:2007-10-26 10:21:17


    因参加4s店组织的车主自驾游活动而受伤,车主董先生将4s店北京中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丰宁满族自治县福成旅游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586元,二次治疗费10000元。据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2007年6月30日,原告报名参加了第一被告组织的“北京中德两周年店庆之坝上之旅”活动,并由女儿代替原告在“旅游协议”上签字。原告等人当天抵达了第二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福成旅游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开办的旅游度假村并入住。第二天上午接近11时许,原告参加“滑道娱乐项目”,在接近该项目的终点第三缓冲处时,由于没有第二被告的工作人员在该处负责安全保护,导致原告被其他的游客从身后冲撞过来,原告身体当即受到严重的伤害,不能行动,当天下午被送到丰宁县人民医院治疗被确诊为腰椎骨折。由于当地医疗条件有限,原告又于当晚被送回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于2007年7月25日出院回家修养。

    原告认为,由于第一被告北京中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组织本次旅游活动的过程中没有尽到一个组织者应尽的组织义务,同时,第二被告对自己经营的滑道娱乐项目也存在着管理不严、工作人员不在工作岗位的情况,正是由于以上二名被告的过失行为才导致原告受到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这二名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第一被告在原告从住院到出院在家修养的过程中,对原告自始至终没有承担责任,甚至没有进行基于人道探视和问候,第二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有关赔偿要求,推诿敷衍,拒绝履行义务,也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拒绝对原告进行应尽的赔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提起诉讼。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