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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与汽车道口相撞 汽车被判担责七成
作者:郑妍 谷萍 发布时间:2007-11-05 15:09:08
原告提起诉讼索赔8.8万元,被告反诉追偿27万元。一起“汽车”状告“火车”、“火车”反诉“汽车”的道口相撞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1月5日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对损失总额承担70%的责任。 2006年3月5日晨,原告磊达水泥公司的一辆解放牌卡车满载水泥运往盐通高速公路工地,7时前到达被告新长铁路公司所辖的盐青路道口等待通过。该道口因北侧半幅道路施工完毕后处于保养阶段,故仅剩南侧半幅道路供车辆和行人通行。7时02分,29508次货物列车通过,在道口开放后,卡车随前面的一辆客车驶入道口,由于前面的客车被反向通行的车辆、行人堵停,致使还未完全通过道口的卡车被堵停在道口无法驶离。7时14分,由济南铁路局徐州机务段值乘的K247次旅客列车正以每小时80公里的速度行驶,在距离盐青路道口350米处,司机发现道口有情况并采取非常制动停车,但仍与卡车尾部相撞,卡车发生偏转,车头撞上一辆摩托车,致使摩托车驾驶员和随乘人员,以及卡车的1名随乘人员受伤。原告请求铁路公安机关处理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水泥损失和驾驶人员误工费等各项损失8.8万余元。 被告新长铁路公司提出反诉,认为K247次旅客列车被撞,造成机车左侧前脸部分包括边灯、供风管、供电插座变形,通过更换、整修已发生费用23万,新长铁路公司已对机车产权单位徐州机务段先行予以赔偿。同时向3名受害人先行支付医药费、误工费、车辆损失等费用4万余元。据此,新长铁路公司向磊达水泥公司追偿经济损失2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的道口相撞事故,双方均有过错。原告所属汽车驾驶员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理》第53条的规定,即“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机动车在机道减少的路口、路段,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而盲目进入铁路道口导致事故发生,对此应负主要责任。新长铁路公司在履行指挥、疏导盐青路道口交通秩序时,未能及时疏通堵停的车辆,对此应负次要责任。双方在道口相撞事故中的损失总额为35.1万余元。根据事故的责任确定,原告承担70%的损失,被告承担30%的损失。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反诉原告)新长铁路公司赔偿磊达水泥公司损失2.6万余元;原告(反诉被告)赔偿新长铁路公司损失18.6万余元。两项相抵,原告应给付被告16万余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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