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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维修撞残技工 天津一车主被判担责2%
作者:张晓敏 徐德利   发布时间:2007-11-06 11:24:37


    11月5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鲁方向原告天津某技术公司承担2%的责任,赔偿原告公司2600余元。

   院查明,原告公司是一家经营汽车修理业务的技术公司。2006年11月16日,被告鲁方驾驶小轿车到汽车检测站进行检验,发现汽车尾气不合格。因此,鲁方将汽车开到原告公司的修理工作区维修。当时,鲁方停车后既没有摘挡,也没有将手刹拉上,维修人员邹某对此也并不知情。

   检修时,由于车辆需要点火怠速维修,鲁方站在车外将手伸进车窗内点火着车,点火后车辆突然启动,将正站在机器盖前的邹某撞伤,导致其住院治疗并截肢。为此,原告公司为邹某垫付了医疗费和伤残器具费共计13万余元。

   事后,原告公司认为邹某的伤残是由鲁方造成的,因此告到法院索赔经济损失。

   审理中,鲁方认为自己与原告公司是维修合同关系,车辆维修应由维修企业全程负责。自己不是专业维修人员,点火是按照原告公司维修人员指令实施的行为,后果理应由原告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公司作为专业汽车维修单位,擅自允许非维修人员进入维修场地并要求非维修人员参与汽车修理,事先也没有对检修车辆的车况进行检查,在汽车维修流程管理上明显存在漏洞,进而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因此,原告公司理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另认为,被告鲁方虽是接受错误指令后实施点火,但其身为驾驶员,未按规范操作车辆,其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对此次事故应负次要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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