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后,法律服务所切实履行了职责,但收益人却拒不支付法律顾问费达1年有余。日前,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三日内支付原告法律顾问费用1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原告系邓州市司法局某法律服务所,被告张某系邓州市某局退休干部。2004年12月1日,在中间人的说合下,原、被告签订了《聘任合同》,约定:原告指派本所工作人员支某担任被告的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在一定范围内工作,被告每年应向原告交纳法律顾问费12000元,分两次付清,每次6000元。合同期限暂定一年。后原告指派人员支某如约为被告提供了法律服务。合同期满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法律顾问费,引发纠纷。2007年1月30日,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因被告缺席,导致案件无法调解。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依法签订《聘任合同》后即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法律服务关系,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在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基于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被告负有如约支付服务报酬的义务却久拖不付,实属不当,现原告诉请追要报酬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合同未履行及原告违约在先却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充分有效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故被告辩称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