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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经理擅炒员工“鱿鱼”被纠正 负气员工索赔败诉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7-11-08 16:11:10


    上海某酒家客房部经理因员工周某不服从工作安排闹情绪,当场责令周某回家,并写下“立即回家”字条。尽管事后酒家人事部经理纠正了这一做法,但被辞退员工周某认为酒家没有站在公正立场上妥善处理,遂起诉法院要求对她有个明确的交代,支付一个月工资750元,作为未提前30日通知的补偿。11月8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周某该诉讼不予支持。

    2007年4月4日,从江苏来沪打工的周某,与酒家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4月4日。据周某诉称当时她服务的楼层曾发生过命案,原惯例酒家保洁员每月需调换楼层做客房清洁。在今年7月1日,周某上早班时客房部经理却不作调换,仍然要求周某在原楼层服务,为此双方发生了争执。客房部经理王某即向周某写了字条,内容为:“我决定让周某退工回去”。40岁的中年妇女周某也不示弱,当即换下了工作服离开了该酒家。

    第二天,周某在家属的规劝下,找到酒家人事部反映客房部经理的做法,获悉该情况,人事部领导马上决定,让周某回到原岗位上班,纠正客房部经理的做法,但正在气头上的周某因要求道歉遭拒绝,未上班离开酒家回家。

    第三天,酒家人事部发公函,通知周某来单位上班。稍稍平静下来的周某,在第四天回到酒家客房部上班,因部门经理不在,相关服务人员也已经到岗,周某便又去人事部,称部门经理不安排工作。人事部经理让周某稍等,待了解情况再说,可周某未等人事部经理回来,又“撂挑子”回了家。人事部经理的电话,紧急追到周某家中,周某坚决不肯再回酒家上班。酒家认为,在该事件整个过程中客房部经理冲动做法,只代表其个人。公司已经就客房部经理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及时纠正。认为企业对员工的调动、招聘、辞退,只有人事部是职能部门,任何个人或部门不能取代。经审理查明,周某曾于2007年7月11日,以同样的理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获支持后再向法院提出起诉。

    法院认为,周某以客房曾发生过命案要求更换服务楼层,理由不充分。周某若认为客房部经理的辞退是错误的,则应向法院提出恢复劳动关系诉请。现酒家人事部出面要求周某继续回客房部上班,说明酒家人事部并不认可客房部经理的行为,还愿意继续履行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周某也曾到单位要求工作,在此情况下周某却不主张到酒家继续上班,而提出由酒家支付“代通金”,说明周某也认可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即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遂法院判决对周某之诉请判决不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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